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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业机械化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

2021-07-12 10:05     来源:桂农机办〔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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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职责、落实分工,提高农业机械化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推动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业机械化标准包括本中心主要承担或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三条 本中心主要承担或参与制修订的标准,采取由标准与信息化部总牵头、相关部室主要负责起草,其他部室或单位参与起草、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四条 本中心主要承担或参与制修订的标准,一般按照征集计划、预算经费、协商技术服务、印发计划,以及立项、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征求意见、评审、报批、发布等流程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凡承担或参与本中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部室或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标准制修订的流程和程序,并按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标准制修订的策划、组织、协调。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落实专人与主要起草部室、参与起草部室或单位协调开展相关工作,与技术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有关标准制修订事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标准相关材料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对标准制修订的流程和程序负责。

第七条 主要起草部室、参与起草部室或单位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能力和资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承担标准的文本起草、材料编制和修改、校核等相关工作。主要起草部室负责落实第一起草人,并对标准文本制修订质量负责。

第八条 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对工作进行分工,与标准与信息化部及相关部室做好工作衔接,督促其他起草人员落实标准起草相关工作,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与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协作完成标准起草相关工作,并具体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参与起草人负责按照工作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按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标准制修订立项、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征求意见、评审、报批、发布等各环节程序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流程与程序

第一节征集计划

第十一条标准与信息化部每年负责以文件形式向各部室和社会广泛征集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部室和单位负责提出计划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和负责起草部室或单位、起草人、技术服务等建议,并参加标准与信息化部组织的项目遴选。

第十二条 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汇总遴选上的项目,并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拟定项目的主要起草部室、参与起草部室或单位、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名单以及技术服务计划,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节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要起草部室负责对审批通过的项目提出项目重要性、可行性、必要性说明及所需经费建议,由标准与信息化部收集、修改、审核、汇总,并结合技术服务的项目协商情况,编制形成项目预算说明,申报经费预算或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节协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根据相关情况确定需要采取技术服务的项目,并与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协商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费用。

第十五条标准与信息化部根据协商的情况负责会同技术服务机构起草技术服务合同,报中心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组织签订合同,并办理费用支出等相关事宜;审批不通过的,通知主要起草部室、参与起草部室或单位督促参与起草人员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节印发计划

第十六条标准与信息化部根据经费落实等各方面相关情况,负责编制形成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印发执行。

第五节立项

第十七条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标准立项前调研计划或方案,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收集汇总并组织开展立项前调研。

第十八条 第一起草人根据标准立项要求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编制标准立项申报、立项答辩等相关材料,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审核、修改、汇总并分别申报立项、筹备立项答辩。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上述相关材料,经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确认,送标准与信息化部汇总。

第十九条 标准与信息化部根据立项答辩会要求,负责与第一起草人商定立项答辩主讲人和有关参会人员,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立项答辩准备、按时参加立项答辩会、记录好答辩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立项答辩结束后,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及时跟踪立项答辩通过情况。通过立项答辩的,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督促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编制项目进度方案,并负责审核、修改、汇总及拟文报送等相关工作;未通过立项答辩的,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向中心领导申报终止项目或调整经费另行组织申报其他项目立项。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且通过立项答辩的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项目进度方案,经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确认,送标准与信息化部汇总。

第六节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讨论标准文本草案,明确需要开展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的项目和指标,提出计划,结合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也可由标准与信息化部统一协调开展。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 其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由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建议,技术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标准与信息化部统一协调开展。

第二十二条重大问题、重要技术指标或参数的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由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编制方案并出具报告,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必要时,标准与信息化部可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调研、试验验证工作并出具报告。

第七节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完善标准文本草案,形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审核、修改、汇总及拟文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修改上述材料,经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确认,送标准与信息化部汇总。

第二十四条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跟踪落实有关单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会议或发函向涉及该标准领域的权威专家征求意见,并督促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所收集到的修改意见提出采纳建议。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向涉及该标准领域的权威专家征求意见,并对所收集到的修改意见提出采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标准起草工作组和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所征集到相关意见和建议,重新组织开展技术调研、试验验证。

第八节评审

第二十六条 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形成标准送审稿和评审汇报等相关材料,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审核、修改、汇总及拟文申请召开评审会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参加评审会的筹备工作。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由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修改上述材料,经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确认后,送标准与信息化部汇总。

第二十七条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联系落实评审会时间,与第一起草人商定评审汇报主讲人,并组织第一起草人或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会,督促参会人员做好评审会准备和相关记录及评审结果材料收集等工作。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督促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印制评审会材料,做好评审记录及评审结果材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及时跟踪评审通过情况,通过评审的,做好筹备报批工作;未通过评审的,终止项目或督促标准起草工作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专家要求修改、补充、验证相关内容后重新组织申报评审。

第九节报批

第二十九条第一起草人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评审会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标准报批相关材料,标准与信息化部结合评审结果材料负责整理汇总形成报批材料并拟文申请批准发布。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修改上述材料,经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确认,送标准与信息化部汇总。

第三十条标准报批后,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及时跟踪标准报批情况,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第一起草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重新修改完善后再次报批。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标准与信息化部应当督促技术服务机构协助修改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节发布

第三十一条获得批准发布的标准,标准与信息化部负责办理印制文本相关手续,跟踪落实文本印制和社会公开事宜。

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办理标准发布相关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按照其承担工作量的大小顺序进行排列。

第三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不能胜任标准起草相关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确需更换调整的,由所在部室商标准与信息化部提出调整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制修订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一般技术规范,参照本规范执行,相关流程和程序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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