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厅函〔2024〕135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我厅于2024年2月6日印发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广西2023年度第四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投档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桂农厅函〔2024〕177号),对赵县硕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型号4QZ-2000)暂停6个月广西补贴资格的处理;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南宁正腾农机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桂农厅函〔2024〕659号),对南宁正腾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1WG4.0Q、1WG4.05、1WG4.1、1WG6.3型4款微耕机暂停3个月广西补贴资格的处理。
近日,赵县硕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南宁正腾农机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递交恢复补贴资格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其符合恢复补贴资格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恢复赵县硕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型号4QZ-2000)及南宁正腾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1WG4.0Q、1WG4.05、1WG4.1、1WG6.3型4款微耕机补贴资格。
有关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及相关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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