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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质量有异议,互谅互让终言和

2020-04-10 09: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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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10月9日宾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接到陈某(南宁市某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诉,称其于2018年7月份购买的安徽省某品牌SHCY—21T二台低温谷物烘干机(22万元/两台),在按照操作规程烘干500吨稻谷后,发现所有稻谷均出现发热、结堆的现象,加工出来的大米发黄米粒多,精选后的大米销售出去后顾客又反映大米发霉,纷纷要求退货,公司名誉受到影响、经济损失严重。米业公司与烘干机生产厂家多次协商未果,僵持不下,因此陈某代表米业公司特向宾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退机并赔偿损失的投诉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10月11日市农委组织调查组深入实地,对投诉人及被投诉的的烘干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烘干机舱内还存有稻谷、仓库内保存有几吨稻谷、大米加工车间发现大米成品的确有一些变黄的米粒,米业公司认为是由于烘干机的湿度控制出现异常而导致。调解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迅速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厂家负责人认为是米业公司烘干机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至,并表示愿意接受农机部门的调解。

针对双方意见分歧,调解员多次与双方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重点是阐明利弊关系,如果僵持不下,势必两败俱伤,互谅互让才能双赢。双方最后于2018年11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设备厂商免费维修(维修费用约二万元)好两台烘干机,晚稻烘干期间厂家派来一名技术人员现场继续指导、培训、维修直至正常使用,并且给这两台烘干机“三包”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止。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本案例,该产品仍在 “三包”期内,问题出现后厂家同意免费维修、现场技术指导并延长一年“三包期”,由于仓库内保存的部分稻谷和加工车间内有变黄的大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这两台烘干机加工出来的,产品不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退货条件。因此,投诉方的退机要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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