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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有问题,退货处理解纠纷

2020-04-10 09:35     作者:自治区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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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江州区农户凌某2018年2月27日购买了某品牌1554型拖拉机,在3月18日作业时发现液压系统漏油,变速器漏油,该农户及时跟经销商联系,经厂家维修更换了变速箱,后使用了20小时又出现变速箱和后桥脱离问题,4月20日维修服务人员再次更换变速箱,维修时长达十多天,严重影响农户作业,至5月农户使用机具时再次出现上述问题。经销商同意继续给凌某维修,但由于多次出现同样的问题,严重耽误了农户作业时间,故凌某于5月10日向江州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该经销商,要求退货处理。

案情处理过程及结果:江州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先后3次到经销商处了解具体情况,用户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掌握整个案件基本情况后,投诉工作人员与经销商、用户、厂家进行了多次协商调解。最终,于6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同意退货处理,为凌某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产品质量。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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