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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有缺陷,投诉调解获赔偿

2021-03-15 09: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作者:自治区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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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7年9月中旬,某市农机质量调查人员,在对该市某镇卢某开展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质量调查时,发现卢某于2016年6月份购买的某品牌5H-40型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在使用一年后,于2017年9月12日烘干稻谷时,发生干燥机着火事故。通过了解,企业只对干燥机做了临时性修复,并未对用户提出的对烧毁的稻谷损失进行赔偿,调查人员建议用户,就此案可以向当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事故经过:卢某9月12日烘干稻谷过程中,中途停电了1小时,通电继续烘干时,发现排尘口出现冒烟现象,判断是干燥机着火了,立即叫来10多人进行灭火和抢救稻谷,当时装机稻谷约20吨左右,其中有5吨左右稻谷抢救出来时已被烧毁。在救火的同时,用户也及时向生产企业打电话通报情况,请求派服务人员过来查看,第二天,生产企业派了服务人员赶到现场处理,经过三天维修后,干燥机完成了恢复性修复,并顺利烘干了第一批稻谷,当农机质量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时,已烘干了2批稻谷。经调查人员现场勘察了解,因上热风送风管道(不应有任何杂物)有稻谷和杂质往下掉落,累积成堆后,堵塞了进风口。由于该型号干燥机在进风口没有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过高时无法实现调温和报警;其次,停电后,热风炉并未完全停火,堵塞的杂物热量累积过高,遇上通电后送出的热风即引起自燃。因是农忙季节,维修人员只对干燥机作了恢复性修理,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过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案情处理过程及结果:农忙过后,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人员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指出该干燥机存在的设计缺陷,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投诉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企业与用户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对损坏的部位免费进行全面修复,同时对损失的稻谷给予2万元的赔偿。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用户所购买的5H-40型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虽然刚过“三包”期,但涉及的产品在用户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了着火事故,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将产品修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并赔偿相应的稻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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