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国推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平台填写并提交国推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上传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四)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五)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从平台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总站。
第十一条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国推鉴定申请由总站统一受理。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国推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GT****YY###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 总站根据承担机构的鉴定能力、产品产地、适用地域等综合因素,将国推鉴定任务统筹分配给承担机构,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国推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二十条国推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同时向承担机构提交简体中文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文本以及大纲要求的其他材料。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担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在国推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承担机构确认后报总站处理。同意变更的由总站向承担机构发送变更通知书,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申请者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经承担机构确认后报总站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承担机构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报总站办理延期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由总站或指定的承担机构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鉴定过程中出现可导致国推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可终止后续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承担机构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五条 承担机构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总站。报送材料如下:
(一)国推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二)国推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三)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各一份(含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五)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一份。
第二十六条总站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每季度末前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国推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七条总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试验鉴定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推广鉴定标志。
第二十八条 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九条证书编号由总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T****00YY####
第三十条通过国推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总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三十二条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承担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总站提出变更申请。受理后的变更确认一般由原承担机构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实施。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承担机构应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BGYY###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放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三十四条 国推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平台自行注册,由总站换发证书。
(一) 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 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 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 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总站和承担机构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国推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总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八条总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向承担机构分配监督任务。
专项监督方案由总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九条承担机构应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四十条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
第四十一条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二条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提出。
第四十四条通过国推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总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总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总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总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承担机构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总站报送监督总结报告、各监督组的监督报告、不符合项通知单和整改确认报告、不合格产品监督记录表和不合格报告单,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总站公布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农机化司。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总站存档,保存期3年。
第七章 承担机构能力确认
第四十八条承担机构应当通过总站组织的能力确认。
第四十九条 承担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
(三)能够完成能力确认所依据大纲规定的项目,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四)具有开展承担鉴定任务的人员、设施、场所;
(五)建立并有效实施规范开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申请能力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各一份,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一)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申请表(见附表4);
(二)鉴定机构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四)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总站组织对首次申请能力确认的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经总站审查符合要求的,下达能力确认现场考评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条件、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场所条件和鉴定经历。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座谈考核等方式进行,并填写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现场考评表(见附表5)。
第五十三条总站对现场考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给予能力确认,并在平台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通过能力确认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五十四条通过能力确认的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总站提出变更申请,总站确认后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能力确认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能力扩项和到期延续的承担机构,其能力可通过自我承诺和声明的方式予以确认,承诺内容见附表4。
第八章 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总站和承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能力确认5年有效期内,总站负责对承担机构开展的国推鉴定工作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机构资质条件有效性、鉴定费用支出规范性、鉴定工作过程规范性、风险防控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文件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并填写国推鉴定承担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表(见附表6)。
第五十九条 承担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及有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要求的,由总站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产品的能力确认。
总站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承担机构的整改情况报送农机化司。
第六十条 总站负责受理国推鉴定工作投诉,及时处理鉴定实施中发生的争议。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推鉴定工作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机构或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时限为在国推鉴定工作过程中或国推鉴定申请者接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国推鉴定工作投诉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总站提出,投诉应当载明投诉人(或组织)的姓名(名称)以及住址(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7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农机鉴[2017]6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和承担机构(或部门)代码表
3.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申请表
5.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现场考评表
6.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表
附表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类型 | □ 初次鉴定 □ 换证 原证书编号: | |||||||
生产者 | 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境内企业 注册登记号 | *境外企业登记 注册文件 | 资料上传 | ||||||
联系方式 |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售后服务电话: | |||||||
生产厂 | 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境内企业 注册登记号 | *境外企业登记 注册文件 | 资料上传 | ||||||
联系方式 |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售后服务电话: | |||||||
是否委托 申请 | □ 是 *委托书: 资料上传 □ 否 | |||||||
申请产品 | 类 别 | 品 目 |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
产品执行 标准文本 | 资料上传 | *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 | 资料上传 | |||||
产品技术 规格信息 | 资料上传 | *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 | 资料上传 | |||||
主销区域 | ||||||||
该型号产品生产量(台) | 该型号产品 销售量(台) | |||||||
涵盖产品 (鉴定单元)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该型号产品生产量(台) | 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台) | ||||
生产者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1.同一产品不在不同鉴定机构间重复申请;2.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3.保证申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4.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有关规定提供样机并配合鉴定工作;5.自愿接受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6.对因上述内容不真实、不遵守有关规定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为选填项。2.上传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3.上传的资料为PDF格式。
附表2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和承担机构(或部门)代码表
序号 | 受理和承担机构 | 代码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 00 |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鉴定一室 | 01 |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鉴定二室 | 02 |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鉴定三室 | 03 |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植保机械专业站 | 04 | |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海洋捕捞与养殖机械专业站 | 05 | |
黑龙江省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06 | |
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 | 11 | |
天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12 | |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监理总站 | 13 | |
山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14 |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牧机鉴定站) | 15 | |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饲料粮油加工机械鉴定站) | 21 | |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22 | |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23 | |
上海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 | 31 | |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32 | |
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 | 33 | |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34 | |
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37 | |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41 | |
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 42 | |
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 43 | |
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44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 45 | |
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排灌机械专业站) | 50 | |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 51 | |
贵州省农业机械质量鉴定站 | 52 | |
陕西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 | 61 | |
甘肃省农业机械质量管理总站 | 62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 | 64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 65 |
注:1.机构名称如有变化,代码不变;
2.如有新增的机构,代码为所在行政区域代码的前两位。
附表3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承担机构:
项目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确认项目 | 确认记录 | 是否与申请时 一致/符合要求 | |
生产者营业执照 | 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
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 认证证书 | 产品型号、名称 | ||
许可范围 | |||
获证企业名称 | |||
发证日期 | |||
产(销)量 | 大于或等于大纲规定的产(销)量 | ||
涵盖产品 /鉴定单元 | 涵盖条件的符合性 | ||
项目任务信息的正确性 | |||
鉴定依据的正确性 | |||
指南的符合性 | |||
大纲适用范围的符合性 | |||
备注 |
确认人: 核对人:
生产者确认: (公章)
附表4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机构代码
机构性质
机构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所属法人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册资金
获取证书情况
资质认定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限
机构人员
机构总人数
技术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名
中级技术人员
初级技术人员
其他
农机鉴定员
从事鉴定工作人员
机构面积
试验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试验场面积
平方米
序号
申请确认机具类别/产品名称
依据的大纲名称、代号
申请类型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首次 □扩项 □到期延续 □其他
申请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1.本机构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展农机推广鉴定的机构资质条件、具有承担鉴定任务相应的人员、设施、场所,并建立了开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2.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3.按国推鉴定的有关要求配合开展鉴定及其监督工作;4.对因上述内容不真实、不遵守有关规定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机构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文件清单:
□1.鉴定机构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 )页
□2.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 )页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 )页
□4.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 )页
□5.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 )页
附表5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现场考评表
被考评单位: 任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和 要 求 | 考评意见 | 问题与建议 | ||
符合 | 不符合 | |||||
一 | 机构条件 | |||||
1※ | 机构资质 | 申请机构应为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 |
| |||
2※ | 资质认定 | 核查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申请能力确认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 |
| |||
二 | 质量管理 | |||||
3 | 质量体系 | 建立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类文件。 |
| |||
4 | 质量手册 | 质量手册应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对鉴定工作质量控制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相应的机构职责、工作流程图、鉴定工作程序、项目管理、文件资料控制、设备设施管理、样品管理、鉴定记录、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的要求等。 |
| |||
5 | 文件控制 | 有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对鉴定大纲和操作规范实施有效控制;有完整的相关鉴定大纲文本;保证鉴定工作中使用鉴定大纲和标准的有效版本。 |
| |||
6 | 内部审核 | 制定内部审核计划,并有效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核。 |
| |||
7 | 管理评审 | 每年至少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有效的管理评审。 |
| |||
8 | 文件执行 | 鉴定工作和质量管理活动应按相关质量管理文件执行。至少抽查3个程序文件予以确认。 |
| |||
三 | 人员、设施、场所条件 | |||||
9 | 管理层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农机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了解农机化和农机试验鉴定有关法律法规、熟悉鉴定技术和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
10※ | 授权签字人 | 授权签字人应从事农机鉴定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授权签字领域的鉴定大纲、标准、程序和方法。 |
| |||
11 | 人员配置 | 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农机鉴定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农机鉴定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从事鉴定工作人员总数的50%。 |
| |||
12 | 培训考核 | 农机鉴定员应当有鉴定专业培训考核记录,并考核合格。 |
| |||
13 | 现场考核 | 抽查不少于20%的鉴定人员(至少10人,总数不足10人的全部考核),被抽查人员应当通过现场座谈考核。 |
| |||
14 | 设施、场所 | 有专用的鉴定检测工作场所,设施条件应满足鉴定大纲要求。鉴定样品的贮存环境应保证其安全、无损坏。 | ||||
四 | 鉴定经历 | |||||
15※ | 鉴定报告 检验报告 | 应当提供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鉴定大纲的规定,编写质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规定。 | ||||
16 | 鉴定记录 | 鉴定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鉴定结果可予追溯。 | ||||
17 | 鉴定档案 | 鉴定项目资料应独立归档,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鉴定原始记录、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等。 | ||||
合计 | 关键项数 | |||||
非关键项数 | ||||||
综合意见 | ||||||
考评组组长/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注: | 1.每一条在相应的考评意见栏中打“√”。 | |||||
2.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 ||||||
3.带“※”的考评项目为“关键项”,其余项目为“非关键项”。 | ||||||
4.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非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 ||||||
5.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
附表6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结论(打“√”) | 检查情况简要描述(可附页)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承担机构资质条件有效性 | 1.1 | 实验室资质认定、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均在有效期限内。 | ||||
※1.2 | 在能力确认范围开展国推鉴定,在资质认定范围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
(二)国推鉴定项目受理审查规范、及时性 | 2.1 | 企业和产品资质符合要求 | ||||
2.2 | 发送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受理时限满足相关要求。 | |||||
(三)国推鉴定项目费用支出规范性 | 3 | 无违规支出经费情况。 | ||||
(四)现场试验工作规范性 | 4.1 | 产品的样品取得与大纲符合:检测鉴定所需样品(包括零部件),按鉴定大纲所规定的方式获得;样品生产的时限和抽样基数符合规定。 | ||||
※4.2 | 试验条件符合鉴定大纲的规定;无改变或放宽条件的情况。 | |||||
※4.3 | 试验过程按照大纲规定进行,检测和检查内容齐全。 | |||||
4.4 | 在现场完成检测和检查记录,保证记录的原始性;记录更改符合程序文件规定。 | |||||
※4.5 | 样品(机)的管理符合大纲和程序文件的规定;样品(机)编号保证唯一性、可追溯;样品(机)与企业申请型号一致。 | |||||
(五)国推鉴定报告准确、规范性 | 5.1 | 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格式统一规范,信息准确。 | ||||
※5.2 | 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结论正确。 | |||||
※5.3 | 不存在无原始记录而出具鉴定、检验报告的情况。 | |||||
5.4 | 各种记录应齐全。记录格式规范统一(使用备案版本)且可追溯,内容符合大纲规定。 | |||||
5.5 | 鉴定报告应加盖能力确认机构的公章;检验报告应加盖资质认定通过的机构公章。 | |||||
5.6 | 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 |||||
5.7 | 鉴定项目应及时完成。鉴定项目应在任务通知书的完成期限内完成。 | |||||
5.8 | 应按照本单位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及时发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至申请者。 | |||||
(六)国推鉴定项目结果文件归档及时、完整性 | 6.1 | 按照本单位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及时归档;归档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 ||||
6.2 | 推广鉴定申请表、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全部归档;档案卷宗装订成册、编有目录、统一编排页码。一般情况,一个鉴定项目应单独进行归档。 | |||||
(七)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 7.1 | 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 ||||
※7.2 | 不存在伪造鉴定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 | |||||
监督检查结论意见 | 总体结论:□业务开展规范; □业务开展基本规范; □业务规范化存在严重问题。 整改意见: |
注:序号前加“※”的为关键项。检查项目全部“符合”,则总体结论为“业务开展规范”;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总体结论为“业务规范化存在严重问题”;非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总体结论为“业务开展基本规范”。
承担机构领导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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