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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44275 主题分类: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标  题: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农厅规〔2024〕9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效力状态:有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29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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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力争2026年底全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突破73%。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争创国家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配合相关省份开展创新产品补贴资质互认。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的管理要求,对通报纳入“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严格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27号),对各种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探索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视政策实施情况,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争取国家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部署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新机制,实行补贴资金财政直达专户管理,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将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按期兑付、兑付快的市县优先满足补贴资金需求,超期不兑付、兑付慢的市县相应减少或不再安排补贴资金。鼓励市县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自治区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我区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自治区视政策实施情况,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标准见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抓紧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出补贴范围。自治区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自治区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市县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按程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出申请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市县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市县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市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落实对所辖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责任,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指导、违规查处、补贴信息抽查、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自治区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用好我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全区范围内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商属地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对试验鉴定(认证)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纳入国家“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通过推广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补贴办理效率和满意度。各市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自治区加强对各地政策实施情况的抽查,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及兑付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地区加快使用和兑付补贴资金。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市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举报投诉电话等公开信息的专项指导。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异常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农机办〔2023〕115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严格按比例测算补贴标准,加强异常情形核查,及时请示报告。各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制定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指导,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市级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1—2。

附件:

1.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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