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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2-25 08:39     来源:桂财规〔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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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规〔2024〕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机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及预算安排的用于提高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效能、促进农机化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农机中心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符合事前绩效评估要求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农机中心要按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第四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自治区农机中心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制定、资金监管等,督促自治区农机中心落实相关政策并开展实施工作。

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工作计划,牵头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任务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农机化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任务完成,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专项资金管理、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在本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做好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社会化服务、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补助、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优势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新示范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区域性水稻产业中心建设、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支出方向,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机化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农机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个人进行补助。

补助对象:在全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糖料蔗等粮油糖主要农作物及水果、蔬菜、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机械化作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补贴方式:先服务后补助,直补到卡(账)。

第九条  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糖料蔗机械化生产作业环节的补贴及制糖企业收购机收蔗的奖补。

补助对象:糖料蔗种植主体,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个人,广西区内收购机收蔗的制糖企业。

补贴方式:实行先作业后补贴,直补到卡(账)。

第十条  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为实现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高效机收所必需的各类费用。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糖料蔗生产服务、科研的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  优势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新示范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为实现优势特色农作物示范基地生产全程机械化所必需的各类费用。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优势特色农作物、农产品生产、科研的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区域性水稻产业中心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水稻产业中心机械设备购置、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技术培训、专家聘请、项目验收等。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水稻生产、加工、科研的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棚库建设补贴及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棚库建设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广西境内农机合作社自筹资金新建棚库。

补助对象:全区自筹资金新建机棚库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直补到卡(账),同一机棚库只能补贴一次。

(二)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主要用于对建设达到补助条件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补。

补助对象:全区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公司或组织。

补贴方式:先评后补,直补到卡(账)。

第十四条  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支出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引进、研发、试验、示范、推广畜禽水产绿色高效养殖生产急需的机械设备与建设所需的附属设施,适当补助标准化场舍改扩建、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

补助对象:全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五条  其他农机化生产发展支出指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机化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支出方向不同,采取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等不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要符合部门发展规划,并适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划、规定和国家农业农村部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有明确补助标准、补助办法以及任务量相关的支出项目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面积、产业产值、农机具数量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包括重大规划任务、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实施任务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具体确定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遵循“规划主导、竞争立项”的原则,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和“自主申报、县市逐级审核、自治区组织评审”的流程。

(一)自治区农机中心根据每年工作安排适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级农机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级农机部门申报;市级农机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后,确定拟推荐项目向自治区农机中心申报。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件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自治区农机中心采用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受支持项目。先由自治区农机中心对各地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审查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结合农机化事业发展规划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等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自治区农机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和自治区年度该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拟补助项目名单并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初步安排建议。

(三)专项资金项目论证和评审、项目库管理要求等,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农机中心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审核下达当年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提前下达条件的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自治区农机中心应于每年11月前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审核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农机中心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天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自治区农机中心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列入自治区直达资金管理,相应打“直达资金”标识,各市、县(市、区)财政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申请用款,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对于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预算执行滞后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将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用款。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的,当地农机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机中心,由自治区农机中心商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跟踪指导,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严格审核项目验收,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根据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自治区农机中心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必须编制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必须具体明确并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衡量指标必须细化可量化考核。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自治区农机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跟踪监控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既定目标,发现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不一致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农机中心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自治区农机部门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绩效评价。

(一)自治区农机中心于每年初组织开展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农机部门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填报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自治区农机中心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自评、资金支付等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机化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机办〔2017〕225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此前印发的有关农机化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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