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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2-25 08: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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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机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三)《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0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6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依据的原则、适用范围、实施期限,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以及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机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是资金支出范围。明确了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支出方向,各项目资金的补助对象、补贴方式。

三是资金分配和下达。明确了农机化生产专项发展资金根据支出方向不同,采取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等不同分配方式。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当年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

四是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了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的支持方式,并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加强项目的审核跟踪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严格审核项目验收。

五是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根据要求及时提供资料。此外,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自治区农机部门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绩效评价,明确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中心、各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农机部门工作职责。

六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期限和具体解释部门。

四、政策适用范围

农机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社会化服务、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补助、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优势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新示范建设、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区域性水稻产业中心建设、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支出方向,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农机化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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